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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学校没资格没收学生电磁锅!

学校没资格没收学生电磁锅!

学校没资格没收学生电磁锅!


今天我的电磁锅不见了,同学说是被学校没收了,以下是我的想法!!


学校没有没收、扣押学生财物的权利,因为违反《民法通则》私人财产(书)神圣不受侵犯的的规定,即扣押与没收,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有授权的部门才可以行使,法律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没收、扣押学生财物,因此是违法的。     
没收一种国家惩罚,只有拥有国家公权力的机关才有权力实施,比如,国家行政机关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财务,没收非法所得,施法机关没收罪犯财产.没收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      
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机关是没有权力没收他人财产.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其实质是抢劫,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占他人财产.老师的这种行为是属于使用老师这种特殊的身份,强行夺走学生的财产,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方法.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东西本来就不是老师的,因此在没有经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情况下,他(她)无权对该物品占有或者使用、变卖等.此外,老师也没有权利对该物品实施没收行为,因为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教师有这项权利,并且也没有任何有这项权利的行政单位委托教师可以没收.     
如果学生持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禁品等,那么只有相关的行政机关有权利没收.      
从程序上来说:一般情况下被行政机关没收的的财物须上缴国库,也不能是自己占有或者使用.      
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对自己物品的享有权和进行自行处置的权利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个人财产没收、损坏、遗失,否则要予以赔偿。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必须由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老师既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也没有法律依据,无权没收公民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学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诉,甚至可以提起诉讼。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老师习惯没收或“代为保管”学生物品,实际上计划经济时候行政权力绝对扩张思想的惯性延续,在法治社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通则”、“教育法”的规定。没收财物是一种行政处罚。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同时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学校不具备以上条件,没有没收财物的权力,学校没收学生财物是违法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所以希望学校以最快的时间内把电磁锅还给每个学生,否则我门会考虑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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